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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通知
2020-04-01 09:34  

 

各市教育局、各高等学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和省委实施办法,切实提高办文质量和工作效率,根据《山东省<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实施办法(试行)》(鲁办发〔2012〕2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公文处理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4〕6号)要求,结合全省教育系统实际,现就进一步规范公文制发报送工作通知如下:

一、严格公文制发

(一)规范公文格式。报送我厅的公文,文种、体例、格式及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公文的发文单位标志要规范,单位标志与单位署名或印章要一致。发文代字概括要准确,发文字号应党政分开,不可混用。公文标题一般用2号小标宋体字,正文一般用3号仿宋体字,文中结构层次序数依次可以用“一、”“(一)”“1.”“(1)”标注,一般第一层用黑体字、第二层用楷体字、第三层和第四层用仿宋体字标注。公文一般每页22行,每行28字,行间距为28磅。公文用纸幅面采用国际标准A4型,特殊形式的公文用纸幅面,根据实际需要确定。

(二)正确使用文种。发文单位要依据法规规定、职能权限、隶属关系、行文目的要求等正确选用文种。请示和报告要分开,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并注明联系人和联系方式;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邀请厅领导出席会议、活动的请示,一般要事先沟通,并附会议、活动方案(议程、行程);需请厅领导讲话、致辞的,应附代拟稿。

二、规范公文报送

(一)规范文件运转。各市教育局、各高校报送我厅审批或审定的公文,一般应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发,一式3份,加盖呈报单位印章。公文一律由我厅办公室按规定程序运转,不能直接报送厅机关其他处室。除厅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的个别事项和确需直接报送的敏感事项、重大突发事件以及部分涉外事项外,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厅领导个人。各市教育局、各高校负责同志因工作需要向我厅领导报送的白头信函或其他形式的汇报材料,主要用于沟通汇报情况,不具备公文效力。汇报材料要坚持确有必要、精简高效的原则,由各市教育局、各高校主要负责同志签字后报给我厅领导,不宜以单位名义报送;一般不应多头报送,确需多头报送的应予注明。汇报材料不得夹带请示事项,涉及我厅审定事项的,应按规定程序报送正式公文。

(二)严格报送程序。任何单位不得越级报送公文。各高校如需向省政府报送公文,必须通过我厅转报;各市属学校不得直接向我厅报送公文,工作中需向我厅请示报告的事项,应由所在市教育局转报。

(三)实行退回制度。我厅实行不规范公文退回制度,对使用文种不准确、不符合行文规则、格式不规范、拟文质量不高、不符合报送程序的公文及非一文一事的请示类公文、夹带请示事项的报告类公文将退回报送单位。

三、提高公文质量

(一)加强审核把关。各市教育局、各高校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严格审查把关,确保公文质量。各单位办公室要切实履行职责,协助把好制发公文的政治关、政策法规关和文字体例关。重点审核文种是否正确,格式是否规范,人名、地名、时间、数字、段落顺序、引文等是否准确,文字、数字、计量单位和标点符号等用法是否规范。

(二)倡导优良文风。公文文稿起草前要深入调查研究,进行充分论证,广泛听取意见。要突出公文的针对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做到主题鲜明、结构严谨、表述准确。要切实减少有关重要性或者意义的一般性论述,减少现状分析的一般性表述,减少现有政策的一般性陈述。控制文件篇幅,政策性文稿一般应掌握在3000字以内。压减文件数量,内容空泛、可发可不发的公文一律不发。

山东省教育厅办公室

2015年3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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